由國家工商總局公佈的《房地產廣告發佈規定》將於2月1日正式實施。
工商總局明確規定,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;在未經國家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;預售房地產,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;權屬有爭議的;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;不符合工程品質標準,經驗收不合格的等情況的房地產,不得發佈廣告。
對於發佈房地產項目預售、出售廣告,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、銷售許可證證明;出租、項目轉讓廣告,
此外,新規還明確要求,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、合法、科學、準確,不得欺騙、誤導消費者。房地產廣告中有“買房可上名校”、“保證高投資回報率”等誘導性語言,或有“為入住者辦理戶口、升學”等事項,以及承諾“10分鐘到火車站”、“3分鐘到達地鐵口”等表述都將被視為違規。